當前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民間出現(xiàn)的借貸行為越來越普遍。但因為監(jiān)管較弱、借貸行為不規(guī)范等問題,民間借貸糾紛也越來越多。有些甚至跨過了法律的紅線,發(fā)展演變成為詐騙行為。
那么民間借貸和詐騙有什么區(qū)別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是借款人向他人開具借款憑條、許以一定利率而獲得他人資金的一種借貸行為。民間借貸如果出現(xiàn)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的范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guī)定調解。
而關于詐騙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已經觸及了刑法,要由刑法來仲裁,一旦定罪,行為人要負刑事責任。
根據(jù)我國法律對民間借貸和詐騙罪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民間借貸是普通的借貸行為,不存在主管惡意,而詐騙罪是要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即存在主觀惡意;另外,民間借貸行為是雙方自愿的行為,不存在一方對另一方的欺騙民間借貸什么情況下會構成詐騙?,而詐騙罪需要行為人通過某種手段,使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然后才會錯誤的處置財產,蒙受財產上的損失,使行為人違法獲得財產。詐騙行為有兩個重要的要件,即虛構事實和非法占有。
以上的解釋可能相對枯燥,我們就舉一個例子來看看兩者的區(qū)別。
如果有兩個自然人A和B,A由于生意上的需求,在向B明確告知借款用途,并出具借條以后,借取了一萬元資金,投入生意。這就屬于民間借貸。A只要在約定時間到期后根據(jù)借條約定償本付息,民間借貸的行為就已經完成。
但是如果A以非法占有B的資金為目的,編造了生意上的理由,從B那里獲得了借款,并且攜款潛逃。這就滿足了詐騙罪的定義,屬于了詐騙罪。
當然,上面只是兩個典型的事例。詐騙罪與民間借貸之間的區(qū)分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惡意。而非法占有的惡意屬于主觀上的心理活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在實際情況里很難判斷。在現(xiàn)實的司法實踐當中,更多是從行為人實施的具體客觀行為事實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比如根據(jù)行為人與出借人的相互關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等多方面綜合考慮。
當然,由于我國當前的民間借貸與詐騙罪在法律條款規(guī)定上尚有不明細、劃分模糊的問題,使得很多民間借貸與詐騙罪在很多場合下不容易區(qū)分。希望國家下一步加大立法力度,出臺更加詳細規(guī)定民間借貸和經濟詐騙的法律,將二者之間的行為進行進一步清晰界定,消滅當前存在的法律盲區(qū),讓詐騙分子真正無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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