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手札三丨淺談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區(qū)別與適用(下)
接上期所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賠償范圍有明確的界定,但實務中部分被害人或其家屬會選擇不在公訴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因附帶民事訴訟審判遇到某些障礙后,選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針對這些情況,筆者做了如下簡單的歸納: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01
經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且已生效的
被告人因犯罪給被害人帶來人身、財產損失的,經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害人可以就物質損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部分時,會將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或一并審判,這是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guī)定:“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jù)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p>
而無論是經調解還是經判決后,民事訴訟部分產生判決效力后,若被害人對民事部分判決、經過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后仍不服的,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因為后訴屬于民訴法中“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樣看來,后訴的原、被告當事人及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被告人,訴訟標的同時侵權損害賠償,而后訴的訴訟請求一般就是前訴民事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訴求,故被害人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后,又另行對不予支持的訴訟請求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會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02
人民檢察院撤回公訴或經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無罪的案件
在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撤回公訴的,或經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人無罪的案件,兩種情況都會使得被告人不再需要負刑事責任,但對于民事訴訟部分,人民法院會采取不同處理方式:
(一)人民檢察院主動撤回公訴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主動撤回公訴的案件,證明該案件是沒有經歷完整的刑事訴訟審判階段,也就是人民法院并未對案件進行開庭審理。又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質上是依據(jù)刑事審判結果而得出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當刑事部分已不再審理,該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單獨繼續(xù)審理民事部分。對于被害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組織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上依據(j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p>
(二)經過人民法院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的案件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時,此時因為案件的刑事部分已經經過審判,人民法院可以依據(jù)案件事實的審理而一并作出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這是因為該案已經經過完整的刑事訴訟流程,若告知被害人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行起訴,不僅增加了被害人訴請侵權損害賠償?shù)呢摀嗣穹ㄔ哼€需重新組織庭審,導致累訴。因此【寶言律師】刑案手札三丨淺談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區(qū)別與,該情形下,人民法院只需根據(jù)刑事部分審理的結果,先行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一并作出判決即可。這是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03
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直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組織調解,或者根據(jù)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這是因為實際上民事部分并未經過任何的審理程序,不會構成“重復起訴”,其依據(j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jù)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
此處注意的是,盡管看上去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獨立的,但實質上還是依附于刑事案件審理的結果,其賠償范圍依舊受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約束(詳見上文《刑案手札二丨淺談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區(qū)別與適用(上)》)。
04
二審期間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
被害人未在刑事部分一審審理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此處是為了保護被害人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上訴權利,若二審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附帶民事訴訟并作出判決,實質上是刑事部分經歷了一審、二審兩次完整的審判程序,其結果是二審終審,判決下達即生效。但對于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實質上只經過了二審審理的過程,但因為依附于刑事部分,會導致附帶民事部分判決后,因為是二審終審,被害人喪失了上訴的權利。故人民法院為了避免該種情況的發(fā)生,當被害人于二審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此處依據(j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第一審期間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p>
綜上所述,涉及刑事案件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另行起訴的,還需看民事訴訟是否經過了實質完整的審判過程,以及能否經歷一審、二審的兩審終審程序。但無論是附帶民事訴訟,亦或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其依舊受《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調整,而非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就能超越《刑事訴訟法》界定的賠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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